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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来说说一个案子,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,一对中年夫妇平常关系还不错,偶尔会产生争执吵架,在他们家隔壁不远有一名男子跟他们家关系还不错,两家人经常串门的,这对夫妻一旦有点矛盾,该男子就都会主动上门调解,时间长了两家人关系越来越好,而这名男子过去曾经是代课老师。
有一次两夫妻又吵架了,该男子又主动说去劝解,这对夫妻里面男性因为吵架生气出门下地干活去了,只有妻子在家里面躺在床上生闷气,这个时候这名男子进来发现女子躺在床上,于是对女子动手动脚,对女子进行了肉体上的侵犯,女子反抗并呵斥对方,对方不为所动于是女子叫醒了躺在床上睡午觉的十岁孙子,男子见状转身逃跑。
没想到下午这名男子又来了,还是对女子动手动脚,最终在女子拼命反抗下没有得逞又离开了,女子害怕他还会来,于是晚上把事情告诉丈夫,丈夫知道后怒火中烧,打算去找对方理论,被妻子拦下来,因为害怕自己的名声败坏,所以选择了隐忍,没想到后面的事情发展成这个样子。
一天丈夫出门下地干活,妻子在自家的养猪场里面打算干活,没想到这名男子跑到养猪场里面,直接扑倒女子,抚摸对方身体并试图脱下女子的裤子,女子反抗该男子压在女子身上打算实施侵犯,这个时候女子大声呼救,刚好女子的丈夫回来看到这一幕,于是拿起木棍打在了这名男子身上。
这名男子发现事情败露,于是跪地求饶,并写下保证书,内容大概是描述了自己侵犯对方的内容,然后还写下了自己保证不会有下次,以及签上自己的名字,最终才让他狼狈离开,以为这个事情结束了吗,其实并没有结束,第二天女子的丈夫被逮捕,理由是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手臂骨折。
该男子手臂粉碎性骨折,被鉴定为轻伤一级,打人的丈夫被刑事拘留,侵犯女子的男人两个月后被批捕,该男子的家人认为自己的父亲并没有对对方做什么就被打成骨折,要追究这对夫妻的责任,而村里面的很多人都说,被打的这名男子在村子里面行为不检点,经常调戏猥亵其他女性,但是这家人自己觉得自己父亲不是这种人。
被侵犯的女子自己丈夫被逮捕,自己向警方反应自己是被侵犯的时候丈夫才打跑对方的,而侵犯男子其实家里面的人脉广,有人专门打电话为他打招呼,而且还有人打电话来警告女子一家,说什么证据不如关系跟一个电话,要求他们家不要再闹,最后新闻记者在采访当中这些都得到了证明。
在这个案件当中女子的丈夫看到妻子正在被侵犯,于是打了对方,对方停止侵犯后求饶,女子的丈夫也停止了打人,只是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,这种法律上属于正当防卫,因为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,所以上去阻止这个完全符合法律,在对方停止犯罪后也并没有对犯罪分子进行再伤害,这个也完全在法律的合理范围。
正常来说这是典型的正当防卫,但是为什么还被抓走呢,这里面嫌疑人家属在里面的行为有很大关系,法律正常的情况下,正当防卫是在面对正在不法侵害的时候有效,如果停止了侵害那么就不可以在实施暴力,停止侵害还使用暴力,那就是超出正当防卫的界限,只是很多时候就算你做到了这些,事情也没办法按照你的想法去发展,能影响结果的因素太多,就像上面这个案子一样,你能怎么说呢!
没毛病,典型的正当防卫。
有这样一个案例:有个小混混,看上了本村一个才嫁进来的新媳妇。有一天傍晚,趁新媳妇去山腰菜地里摘菜,尾随而至,见四周无人,上前一把搂住,又啃又摸。新媳妇大声呼救,恰巧有村民收工回家。小混混无奈松开逃走。
新媳妇回家后哭着告诉丈夫。丈夫生性老实,本着惹不起躲得起的思想理念,叮嘱媳妇尽量少外出。
小混混见媳妇的丈夫没有上门兴师问罪,以为好欺负。就色心不死。有一天下午,他摸到屋后,看见新媳妇的丈夫扛着锄头去田里做事去了。就窜进门来,一把将新媳妇压在床上,开始撕衣扯裤。
也是无巧不成书。新媳妇丈夫刚到田里,准备抽支烟开始干活。谁知一摸口袋忘记带了,当即返回家中。正巧看到小混混在欺负媳妇。媳妇的上衣被撕开,下边的内裤也褪了一半,小混混那肮脏的东西也掏出。
是可忍,孰不可忍。新媳妇丈夫气得青筋直暴,顺手操起门外阶基上的二齿耙头,冲进屋内,对准小混混的背上挖去,然后一拖,把小混混拖到地上,取出耙头连击小混混头部,直至死亡。
事后,警方闻信到现场,调查取证后带回俩夫妻到所里讯问。当时曾受到小混混欺负过的妇女都不约而同地前来派出所声援,说小混混劣性不改,死有余辜。新媳妇丈夫是为民除害,应无罪释放。
后来,检察院介入,通过反复慎重研究,依法宣布新媳妇丈夫属正当防卫,不负法律责任,次日释放回家。
我国法律白纸黑字。正当防卫,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,属正当防卫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。小混混强奸新媳妇事实确凿,情况危急,其丈夫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,一气呵成,无懈可击。自然是正当防卫无疑。
法,决不向不法让步!
(文原创。图片来自网络,侵权联删)
丈夫看见妻子被人强奸,一怒之下杀死强奸犯,属不属于故意杀人?
这个要看具体情节。
第一种:丈夫看到歹徒装在强奸,一怒之下杀死强奸犯,属于正当防卫,不用承担责任。
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,无限正当防卫,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而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仍然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第二种:丈夫回家,妻子哭诉被某某强奸,丈夫怒不可遏,提上棍子就到某某家中,将某某打死。
这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,属于故意杀人,但是由于对方有过错,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第三种:丈夫回家,发现歹徒调戏妻子,丈夫拿起棍子,一棍将歹徒打倒在地,歹徒跪地求饶,丈夫继续殴打直至将歹徒打死。
这属于防卫过当,应当承担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酌情从轻。
以上回答供参考。
首先要把强奸坐实,然后要看强奸是否是正在进行时,如果这两大相砸实,往激情犯罪上走,应该不会有死刑。但是还会负法律责任的,也就是说还会被判刑。
我这里有一个例子,但不是强奸,属于通奸搞瞎巴的!父子两人回家正好撞见,把奸夫一顿好打,奸夫逃跑后并且报警,并且在笔录里明说,去他家就是和女主通奸(奸夫属于完全不要脸了)!因为父子俩人下手太重,奸夫被打够惨,结果父子俩被判刑了!
所以说,一个家庭甚至民族如果想繁荣昌盛,女人必须加强道德教育,必须守住底线,必须要脸!
见义勇为,当然是不能坐视不管了。路见不平,拔刀相助。何况被害者还是自己最亲爱的妻子,不是外人。
丈夫看见妻子正在被歹人强奸,他一怒之下,就情不自禁地抓起一把刀,把犯罪嫌疑人杀死了。这个是否属于故意杀人呢?
严格地说来,这个不应该算是故意杀人。丈夫并没有杀人动机,事情来得太过于突然,超乎了很多的意料,只能说是在顷刻间的激情杀人,是一起意外事件。在盛怒之下,失去了冷静和理智,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冲动。以非对非,以恶之恶,以暴制暴。以一种暴力方式,去制止另一种暴力方式,去对抗另一种暴力方式。
我们可以进行换位思考,将心比心,如果换做是我们自己,面对着那种特殊的场景,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?一个男人,一个丈夫,眼看着自己最爱的女人,自己的妻子,自己的人生伴侣,自己孩子的母亲,正在遭受歹徒的不法侵害,正在遭受一个穷凶极恶的陌生男人的凌辱,正在遭受性侵,被强奸。
他还会选择忍气吞声,心平气和,无动于衷,非常冷静而理智地面对那种突如其来,令人震惊的残酷变故吗?他作为一个男人的人格尊严,他的男人的血性,都遭受了空前的挑战,他的自尊,他的情感都在遭受践踏,遭受侮辱,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容许的。不然他还算是一个男人吗?
于是他也就不能控制自己的愤怒情绪,顺手提起一把刀,去把那个正在对他妻子施暴的恶人杀死了。他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制止犯罪行为,保护自己的老婆,同时也是为了维护自己做人的尊严,报复犯罪嫌疑人。任何一个男人,一旦遇到那种情形,大抵如此,不可能有更多更好的选择了。除非他真的是一个没有出息,胆小怕事,软弱无能,逆来顺受,没有血性,从来都不会冲动的男人。
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去看,也许他的杀人行为,也可以算得上是正当防卫。因为杀死了人,出了人命,就变成了防卫过当,或者叫做过失杀人了。他的杀人行为发生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中,当时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,留给这个丈夫思考和选择的时间几乎没有。在一瞬间,什么都顾不上了,怒发冲冠。血脉喷张,愤怒到了极点。当然就不可能视而不见,理智地面对那一切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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